案主常先生自十年前與前妻離婚後已無聯絡,
獨自扶養就讀汽修科的兒子,與兒子同住在嘉義,
並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。
案主自民國106年開始,因為要照顧無法行動的父親,
辭去了原本的工作,找了些零工的工作好照顧父親。
但無奈父親於同年過世,兩位姊姊因已各自成家,
也無法幫忙支付父親的喪葬費,
案主至今仍尚欠父親的喪葬費用。
因案主現找不到正職工作,只能四處打零工維生,常常餓著肚子。
經本會決議,雖認定案主常先生不符合急難救助範圍,
但考量常先生還有一位兒子需要照顧,因此補助大賣場提貨券,
讓常先生可以自行添購所需的民生必需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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